自2020年以来,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按下了暂停键,企业的运营也面临着不同以往的冲击和挑战。在此背景下,不乏有一些企业安排员工待岗或者居家办公,那么,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?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、损失惨重可以成为不支付员工工资的抗辩理由吗?
案情
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土木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,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,原告为被告待岗聘用人员,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待岗工资10000元。该劳动合同由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在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”处签名并加盖公章。后因疫情影响,被告工程项目迟迟未落实开工,原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协商终止合同,并对原告待岗期间的工资进行结算,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工资37000元的手续。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工资未果,故诉至法院。
受疫情影响,原告身在扬州,该案通过微信视频开庭,开庭防疫两不误!
庭审中,被告公司辩称:原告在合同存续期间多数时间都在家办公,只是开开会,审核过项目图纸、计算过材料及人工用量。受疫情影响,公司之前所签工程项目未能如期开工,公司损失惨重,实属不可抗力因素,因此不应当支付原告待岗工资。此外,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口头向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提出离职,属于员工擅自离职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200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因原被告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原告的待岗工资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,且王某于2020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37000元工资欠条中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印章,并且载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。因此,疫情期间公司亏损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抗辩理由,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待岗工资37000元,且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擅自离职违约金的请求不予采纳。
法官提醒
当下,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或经营受限时,仍需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,不得因此拒不支付员工工资。企业员工也应当充分发扬爱岗敬业精神,与企业共克时艰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可以解除。
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